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
(资料图)
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弃天津港财务有限
公司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
通过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查阅,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
况,我们认为,在放弃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
优先购买权交易中,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供公
司”)拟向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集团”)转
让其所持财务公司 2.174%股权,根据《财务公司章程》,“股东转让
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据此,公司及天
津港第一港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公司”)、天津外轮理货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外理公司”)拥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公司及一公司、外理公司拟放弃该次优先购买权,鉴于天津港
集团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燃供公司是实际控制人天津港集团全资子公
司天津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该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没有出
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十届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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