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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2-12-09 15:03
(相关资料图)
不可以。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安全乘车知识,做好行车安全提示;
(二)及时并清楚播报运营线路、站点,积极疏导乘客;
(三)维护车内秩序;
(四)在列车内设置供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的座位,配备装盛呕吐物的卫生袋;
(五)在车站、列车内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及禁止携带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目录。
扩展资料
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运营安全的行为: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移动、遮盖或损毁各种标志设施、测量设施;
(二)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三)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安全装置;
(五)采用妨碍、破坏车门、屏蔽门开关功能或其他方式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正常工作;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树木;
(八)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或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九)翻越或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安全门、屏蔽门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十)强行上下车;
(十一)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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